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财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市、县2011年度绩效评价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36座水库(名单附后)。以后年度的评价对象为上一年度实施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三、各市、县2011年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附件:
1.江苏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 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36座水库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1:
江苏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等,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绩效评价对象为列为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市、县级复评、省级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全面检查、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形式。
(一)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省级审核评定工作。
(二)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法人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对项目法人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上报至省财政厅、水利厅。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省人民政府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三)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其核查报告,初步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建设资金预算下达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五)各级相关部门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展审计、稽查、检查、评审等工作的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组织实施。
1.项目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是否有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明确、履行职责是否到位。
2.监督检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3.项目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项目进度情况统计和信息上报是否及时、上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5.市县是否按规定制定了具体、操作性强的年度实施方案等。
(二)前期工作。
1.项目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承担单位资质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2.安全鉴定(安全评价)质量与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3.初步设计质量与深度是否满足要求,除险加固措施是否合理。
4.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合理。
5.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程序等。
(三)建设管理。
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组建方式是否规范,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责任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
2.招标投标制和合同制:招投标方式和程序是否规范;中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3.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到位。
4. 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现场项目部机构设置、技术人员素质和数量、施工设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责任是否落 实,现场管理是否到位,施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
(四)资金管理。
1.资金安排:资金在项目间调剂使用是否合理;市、县是否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2.资金到位:市、县财政部门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到项目使用单位。
3.资金使用:是否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套取等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和大额提取现金、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等问题。
(五)工程建设进度。
是否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落实,是否明确主体工程完工、全面完工和验收等时间节点以及验收责任单位;项目是否按要求及时开工建设,是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工程质量与安全。
1.工程质量:质量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施工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问题,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是否发生质量事故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
2.安全生产:安全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
(七)工程验收。
重点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已验收的项目是否消除水库的主要病险。
(八)水管体制改革。
重点评价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是否建立;管理责任主体是否明确,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是否落实。
(九)除险加固效益。
1.工程变化情况(如工程特征指标、安全性能、管理条件、功能改善等变化情况)。
2.防洪效益(除险加固后保护耕地、保护人口、恢复防洪库容、恢复和新增防洪效益等)。
3.灌溉效益(除险加固恢复兴利库容、恢复灌溉面积、恢复灌溉效益等)。
4.其他效益。
(十)历次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重点评价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能够及时对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历次检查、稽察、督导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是否到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及时查处。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实行分类型、分时段绩效评价。分类型,即分别按照重点小(一)型、重点小(二)型、一般小(二)型开展绩效评价。分时段,即按规划确定的应完工时间、实际完工时间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各类规划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同时,每年按要求组织所有规划类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按本办法要求,完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向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二)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项目法人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开展再评价,形成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
(三)省财政厅、水利厅结合上报材料,委托评审机构,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方式,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绩效评价结果划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6-89分的为良好;60-75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二)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因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项目,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较差处理。一个县被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项目数超过被评价项目总数25%的,该地区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较差处理。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五)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市、县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省级审定的全部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整改,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3.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公众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