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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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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  50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6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6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12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附表:铜材、铜铳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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