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3〕1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你市要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附件:苏州吴江区太湖北亭子港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