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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