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4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颁布了《专利申请号标准》(ZC0006-2003)(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与现行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不同,专利申请号长度由8位变为12位(不包含校验位)。为使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标准制定的新专利申请号,特发布本公告。
一、专利申请日为
二、申请日在
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种手续时使用的、或在各种法定程序中发出或接收的文件和/或表格中,专利申请号应当与其校验位联合使用,即一同填写或印刷。
本条所述文件或表格中要求填写或印刷的“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号加校验位,不得理解为仅要求书写或印刷专利申请号本身。
四、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