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号
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