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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长江通州东方红农场保留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长江通州东方红农场保留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请示》(通政请〔2012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长江苏通大桥和新通海沙围垦工程已完成,通州东方红农场保留区范围经济社会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东方红农场保留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是必要的。

二、原则同意将原长江通州东方红农场保留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两段。

(一)通州港区至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边界5公里段与上游长江南通第二开发区工业用水区5.52公里段合并为长江南通新通海沙工农业用水区,范围从通常汽渡至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边界,全长10.52公里,水质类别维持Ⅲ-Ⅱ类不变。

(二)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边界至海门市新江海河口3.75公里段调整为长江南通江心沙农场保留区,水质目标维持Ⅱ类不变。

三、望你市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河总量,加快区域供水实施步伐,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后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实现和区域供水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