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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各部门:
   
《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630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八月二日

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外部机构)聘请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 聘请的外部人员可以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或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 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厅机关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由厅办公室、法规处、审计项目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厅机关建立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采用抽签方式从备选库中选聘派出人员参加厅审计项目的外部机构。
   
需要聘请特殊专业人员且在备选库中没有类似人员资料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八条 进入备选库的外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技术能力,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人;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需具有甲级资质。 
   
第九条 外部机构进入备选库,实行自愿报名的原则。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外部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以及人员情况。 
   
第十条 法规处负责对外部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规模、从业情况、职业操守和有关奖惩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外部机构及人员,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进入备选库。 
   
备选库日常管理由法规处负责。 
   
第十一条 外部机构选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处室每季度末提出下一季度需要聘请外部人员的审计项目需求,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法规处根据承办处室提出的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需求发出聘请通告,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三)法规处会同办公室及承办处室,在监察室的监督下,从应聘的外部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选单位; 
   
(四)法规处将选聘结果通知中选的外部机构,如中选机构表示放弃参加,选聘工作按本款第三项程序重新进行; 
   
(五)承办处室代表厅机关与中选机构签订聘请人员协议。 
   
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聘请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法规处和承办处室应当对聘请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将聘请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中加强对聘请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审计质量和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及廉政规定。如发现所聘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外部机构及时调换。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记录聘请人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聘请人员经费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承办处室应当要求聘请人员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并对电脑中的相关资料作删除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负责对参加审计的外部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每年一月中旬,法规处会同办公室和监察室对上年度外部机构工作质量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排名。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机构,在当年聘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九条 受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报名参加审计项目资格一年: 
   
(一)连续两年未报名参加审计项目的; 
   
(二)连续两年考评得分排名末位的; 
   
(三)应聘中选后,无故放弃参加审计项目的。 
   
第二十条 受聘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从备选库名单中剔除: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五)两次以上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聘请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厅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聘请外部人员协议书 
    2. 外部机构参与审计情况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