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规定,自20109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
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20109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醋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