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近年来,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井下用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防爆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井下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用前安全检查、定期检验检修和运行动态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车辆安全保护设施。井下驾驶无轨防爆胶轮车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和岗位操作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在井下驾驶车辆。
三、防爆无轨胶轮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生产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销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产品发生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严禁擅自改装制造销售。要针对无轨胶轮车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存在与事故车辆相同问题的车辆不得再销售,已销往煤矿企业的应协助煤矿企业尽快消除隐患。要积极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以及使用与维护技术培训,为煤矿企业安全使用无轨胶轮车创造条件。
四、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标志管理,加大安全标志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要进一步严格无轨胶轮车产品的准入条件,逐步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促进无轨胶轮车产品整体水平稳步提升。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核查煤矿企业实际采购产品与安标检验产品的一致性,督促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对违反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五、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对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排查、清除违规使用的非防爆无轨胶轮车、自行改装无轨胶轮车,防止无安全标志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在煤矿井下使用;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无轨胶轮车的采购与维护管理,严防无轨胶轮车辆带病下井。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分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各无轨胶轮车生产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