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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1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1013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25起,对以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tiff

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