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