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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为做好国内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年度核查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部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原“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作废。请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尽快将“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变更为“水运管理年度核查专用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34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航务、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驻部纪检监察局,部政法司、海事局、救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