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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1122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1121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311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