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