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指挥或协调机构:
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7月联合制定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于2000年“十一”黄金周正式实施。据统计,2000年“十一”和2001年“春节”两个黄金周全国参与统计预报工作的城市分别为189座和237座,参与预报统计的旅游住宿、旅行社、客运交通、餐饮、商业等各类企业单位愈万家,形成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三级统计预报体系,对促进“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两个“黄金周”的试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对《“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发《“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报送统计预报信息,并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黄金周”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请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按《“黄金周”调查制度》要求,重新科学核定景区(点)的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并于每年“五一”黄金周前30天(2001年报送日期为4月20日前),将核定后的景区(点)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及测定方案报送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统计预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1、《“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修改说明
2、《“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