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