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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