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经我部研究决定,并按照全国社区建设史料征集暨社区志愿服务进展情况通报视频会议的要求,现将“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史料征集方案及史料征集领导小组和展示中心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印发你们。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史料征集方案
“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是民政部支持建立的国家级反映社区建设发展历史的史料展示场馆。为了丰富馆藏内容,抢救和保存一批具有史料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珍贵资料,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发展历程和发展业绩,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民政部拟向全国民政系统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相关史料。现制定史料征集方案如下:
一、史料征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收集、整理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各个时期的有价值的史料,充分展示建国以来我国在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努力把“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建设成为我国社区建设的历史课堂、研究基地、实践样板和对外窗口,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史料征集工作是和谐社区建设的一项新任务,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确保史料征集的权威性;2.社会参与。史料征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活动,要动员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确保史料征集的全面性;3.尊重史实。史料征集是社会建设领域的基础性工作,要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确保征集史料的连续性、真实性。
二、史料征集的重点内容和主要方式
(一)史料征集的重点内容。征集的史料主要是指能够真实反映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发展历程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和实物。重点内容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两个方面。
1.居民委员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1)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城市基层组织架构、工作职能、干部产生方式演变过程的档案资料、书籍、照片、人物事件和实物,包括历史上保甲制度、里甲制度的典籍、文史资料、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等。
(2)反映新中国第一批居民委员会的产生、发展、建设过程的图片、影像、档案、文件以及当地居民参与居民委员会活动的资料,包括过去居民委员会的各类工作牌匾、工作用品、工作记录、徽章、臂章、印章、票证、书信、荣誉奖牌、荣誉证书、纪念物品等;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居民委员会发展变化、承担各种工作任务、改革创新的各种资料。
(3)反映居民委员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件以及记录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和工作的相关回忆录、日记、轶事等文字图片资料。
2.社区建设方面的主要内容。
(1)记录和反映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历程的各类档案、典籍、文献、函电、图片、影像、文件等资料。
(2)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建设历史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政策文件原稿;反映各地开展社区建设历史过程、发展现状和突出成绩的政策、规章制度资料和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及实物等。
(3)记录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人视察、调研社区建设工作的讲话、批示、题字;反映社区建设的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各类出版物、印刷品、新闻报道、知名人士的书画作品和题字。
(4)反映社区起源的相关资料,以及世界各国社区发展各个时期的人物、事件和相关历史资料。
(二)史料征集的主要方式。社区建设史料征集是面向全社会开展的活动。征集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地志办、新闻单位等,还可向从事过居民委员会工作、社区建设工作以及关心这项事业的个人征集。在征集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征集,并办理相关征集手续(史料征集登记表见附件)。
1.捐赠方式。对持有组织或个人愿意无偿捐赠的史料,地方征集机构可代为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2.收购方式。对特别有价值、持有组织或个人只以出让方式提供的的史料,地方征集机构可报请民政部征集办公室,协商一致后由民政部征集办公室委托地方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3.寄存方式。对具有重要价值、持有组织或个人不愿意捐赠或转让的史料,可由地方征集机构代为协商,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交“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展示和妥善保管;
4.复制方式。对持有组织或个人不愿提供原物的史料,由地方征集机构进行协商,对其原物进行翻拍、复印、仿制,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以上述四种方式征集史料发生的费用,由民政部征集办公室统一支付;对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展出时署名、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复制件等方式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特别有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史料,可举办捐赠仪式。
三、史料征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做好史料征集工作,民政部成立“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史料征集领导小组,姜力副部长任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分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厅(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史料征集具体工作;各地要以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为主,成立相应的征集机构,专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省、市、区(县)、街道和社区五级要建立沟通网络和工作平台,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征集的史料最后以省为单位统一向民政部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大规模征集工作截止日期是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渠道,把史料征集的意义、内容形式和方法途径向社会宣传,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特别是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征集活动中来,把史料征集的过程变成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支持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要依靠有关专家参与史料征集工作,建立与民政部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指导组经常性沟通机制,对征集的所有资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征集的史料真正符合展示中心建设要求。
史料征集的具体事项请与“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史料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联系。
联 系 人:张永英 杨婷婷
联系电话:010—58123196 58123193 58123194(传真) 电子邮箱:zhyy@mca.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00721)
邮 编:100721,
也可与“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筹备组联系。
联 系 人:陈 军
联系电话:0571—87653630、87653627(传真)
电子邮箱: che6060743@sina.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26号(综合楼二楼206室)
邮 编:310009
附件:社区建设史料征集登记表
“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史料征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副组长:
詹成付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
吴桂英 浙江省民政厅厅长
李进国 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
王金华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
潘继生 民政部档案资料馆馆长
聂志达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巡视员)
周克丽 天津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连忠 河北省民政厅副厅长
何耀光 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
冯呼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杨 军 辽宁省民政厅纪检组长
兰亚明 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
蔡炳华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
方国平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广忠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
万亚伟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佛生 安徽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 瑛 福建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运勇 江西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玉亮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
余学友 河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余 琳 湖北省民政厅副厅长
唐白玉 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桂光 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
何 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黄栋国 海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袁天长 重庆市民政局副局长
杜小炎 四川省民政厅副厅长
甄燕驰 贵州省民政厅副厅长
姚国华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刘家杰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孙 琳 陕西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学居 甘肃省民政厅副厅长
景占荣 青海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俊新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雪哈来提·买买提尼牙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何关新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徐祖萼 中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区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处长刘勇、浙江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陈建义、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局长邵胜、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区委副书记余勇任副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任办公室成员。
“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顾 问: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陈加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蔡 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组 长:
詹成付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
副组长:
夏学銮 北京大学教授
王金华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
万亚伟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
邵 胜 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刘荣刚 中央党史研究室资料室主任
张荣臣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唐 钧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潘晓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谢遐龄 复旦大学教授
唐忠新 天津南开大学教授
韩全永 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陈 浩 浙江省博物馆常务副馆长
陈 微 浙江省树人大学教授
杨张乔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
刘 勇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