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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