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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

为了使人防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人防建设发展的要求,加强人防财务管理,规范人防会计核算,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印发你们,本规定、制度从199911日起执行。1986年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人防委字[1986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