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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7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3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