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采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当事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工程的租赁,当事人在不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可对《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