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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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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
年第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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