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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夏先锋。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国定东路233号15楼北楼。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