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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全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印发和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有利于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有利于丰富资产管理手段,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各区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产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程,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按照“先清后登、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确保质量”的工作原则,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积极指导、督促本地区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办法》和《通知》的有关精神,于2014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产权登记工作,并将本地区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确实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

  三、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产权登记工作质量

  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业务培训方案,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务必使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产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各区县财政局在实施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加强研究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反馈,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