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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企业总公司、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界定,根据市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规定,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为1999年6月30日,即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老职工的政策办理,在此时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