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原产于缅甸联邦的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持凭缅甸联邦签证机构在2011年3月25日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所附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向海关提交签证机构按《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凭缅甸联邦签证机构签发的旧版证书申报的,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三条有关缅甸联邦原产货物进口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