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