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税收 科普 进口 通知
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