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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的有关精神,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现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办制定的《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