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提高我厅机关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年十二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公文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厅机关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统一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指导立卷和归档。各处(室、局,下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处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直属下级机关或主管下级业务部门的请示事项以及按照法规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报送的资金、财务计划或预决算年报等。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凡以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必须在以上文种中选用合适的文种,不得自行生造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报(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绝密★长期”、“机密★5年”。“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文件、资料应装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密级标志。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如公文既是秘密又是紧急,应先注秘密等级,在其下方注紧急程度。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各处具体发文字号按照《关于我厅内设机构调整后文号与印章管理的通知》(桂财办字[2000]55号)规定执行。
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财政厅名义发文,字号为桂财会[××××]×××号,每年发文序号从301号开始编列(会计处厅发文序号从1号开始编列)。自治区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治区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自行发文,参照财政部的办法执行。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厅名义行文,下达资金指标、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等使用厅里统一规定的发文字号。上报或批复项目计划、召开会议等以农发办名义或与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对外行文。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套红文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信函头)发文,可以省略发文机关。联合发文必须标明联合发文机关。标题中除发布或批准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一般应将转发文件的标题全文录出,不能以文号代替标题,原则上不应出现“通知的通知”等字样。
公文标题较长,需多行排列时,要按倒梯型编排。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如自治区直属机关可简称为“自治区××厅(局)”,一般不得简称为“区××厅(局),联合发文标明发文机关时,也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标注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上(三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标注在发文机关之上),不能以发文字号或“如文”代替。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一律加盖印章。与外单位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非主办机关不再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公章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正文日期年月日。以厅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函件,要在机要室登记后才能盖印,并由机要员收下应归档的文稿和印件移交厅档案室。
(十)落款处(成文日期之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如:自治区财政厅发的文,落款处不再标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要使用汉字数字,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必须在成文日期之上排列发文机关名称(即必须署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置于成文日期与主题词之间。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置于抄送栏上方,顶格写。词目之间应空一格。主题词标引按《财政部公文主题词表》的使用说明办理,不得随意生造主题词。
《财政部公又主题词表》中无法查到,而公文主题词中又确需标引的词,可在词的后面标上“△”号。
(十三)文件抄报(送)范围标注在末页主题词下方、印发机关栏之上。除主送机关外,对其它需要执行或知晓文件内容的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本厅印发机关栏统一标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印”,印刷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印发机关栏下方右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 公文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 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本厅的行文关系如下:
(一)可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互相行文,可以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互相行文。
(二)可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分别联合行文。
(三)可以与同级的党组织、军队机关联合行文。
(四)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更不得下命令、作指示。除厅办公室外,本厅内设处(室、局)不得以“自治区财政厅××处”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如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办处应与这些部门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经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的观点,以便上级机关裁决。
第十二条 公文内容涉及外单位几个部门的问题,在与有关部门尚未取得到一致意见之前,本厅各处一律不得以厅名义向下行文。
第十三条 行文请示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报告”中不得夹入请示的事项。上报财政部要求解决有关问题以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审批、审定的公文一律用“请示”,不得使用“报告”。
第十五条 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报送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抄报形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请示,不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要同时向同级和下级机关发送。
第十七条 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本厅可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或根据已有的规定,答复下一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的业务问题,文中应当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以厅名义直接在报刊发表的公文,必须按照发文程序办理,并经领导签发后再办理登报手续,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以厅名义登报等。在报刊发表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第十九条 厅机关行政制发的公文形式分为“文件式”和“信函式”,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格式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格式(不再在其后标“便函”字样)。
第二十条 厅机关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对所属单位党组织作指示、任免干部等的发文分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人事教育部门就职称问题对厅直属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行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语言简练,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以及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又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要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使用本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传真电报三种文件办理笺。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厅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协商不一致的,我厅应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涉及厅内有关处职能范围的,主办处应先拟文并征求有关处的意见。如意见不一致时,应积极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如实向厅领导反映,提出拟办意见,并附上有关处意见,供厅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十六条 代政府草拟或送审的文稿,必须附上相关的文件、法规或材料以及自治区领导的批示。代厅草拟或送审的文稿,除附上相关的文件、法规或材料外,必须附上自治区或厅领导的批示。
第二十七条 以厅发名义制发公文,在送厅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各处处长或副处长统一审核把关,并要在公文办文笺上签名。涉及重大财政政策和财政支出方面的文件,须由处长(局长、主任,下同)审签后,才能送厅办公室进行审核。厅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一)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三)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对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以厅名义制发公文,经厅办公室核稿后,应按公文签发权限送厅领导签发。
(一)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和财政支出的重要公文,应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
(二)属于分管厅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一般由该领导签发;如内容涉及到其他分管厅领导的,应先送其他分管厅领导审核或会签。
(三)遇急办公文,且分管领导出差或外出时,可由其他厅领导签发。
由厅领导审签的公文,须先送厅办公室签收,经厅办公室核稿后,统一送厅领导签发。未经厅办公室核稿,各处不能直接将公文送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为推进本厅办公自动化,各处拟制公文的正文,要求使用电脑打印稿,手写稿厅办公室不予签收。
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符合存档要求,要用钢笔或毛笔和蓝黑墨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墨水以及其它容易褪色的墨水。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收文由厅办公室统一负责。通过会议途径发给的公文,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处理。本厅代政府草拟的文稿和报送政府的公文应送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办理,一般不要直接主送领导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 凡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范围,准确、及时地分送厅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处办理。内容涉及几个处的,由厅办公室确定或呈厅领导批示确定主办处,紧急公文随到随办理。传阅、批办、批阅收进的公文以及厅内各处需呈厅领导审批或审签的事项,由厅办公室统一填制公文处理笺(印“文件处理笺”和“呈批文件处理笺”)。
厅办公室签批转多个处传阅的公文,由最先传阅的处负责往后按顺序传送到其他处,不得阅后又退回厅办公室。阅后需退厅办公室的公文,由最后传阅的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办处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一般公文要在15日内办结或给予答复。原则上应在要求报出时限前2—3天将承办公文送厅办公室核稿后呈厅领导审定,不能在要求时限的当日才送审。对短期内不能办结的公文或事项,应当陈述理由,报告厅办公室;对不属本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原因,不得积压不办。
第三十四条 办理公文涉及厅内其他有关处职能范围的,应先由主办处提出意见后再会签有关处。如意见不一致,应积极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附有关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会签公文,有不同意见时,不应直接修改文稿,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可附上书面意见,由厅办公室审稿时综合或供厅领导签发时审定,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不能因意见不一致而积压公文,久拖不办。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厅领导批示后送相关处办理。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下发、交办或转来征求意见或要求办理的公文,必须按规定时间办完,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公文之日起15日内办完。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下发、交办的紧急公文,必须即到即办。有时间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办完,没有时间要求的,特急件应在3日内办完,急件应在5日内办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直属部门转来的各种会办文件,必须及时会签或提出意见;因双方意见有分歧,经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应认真提出本厅意见连同来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不得因此而将外单位来文拖压在本厅。会办文办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收到厅内各处送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可退回处理:
(一)不使用厅办公室印制的公文办理笺或公文处理笺的;
(二)无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人签字的;
(三)内容涉及有关处而没有会签的,或虽会签有关处,但意见协调不一致且无相关处的具体意见的;
(四)不是电脑打印稿或文稿改动大,书写文字潦草、没有清稿的(清稿后必须附原修改稿);
(五)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
第三十八条 厅办公室收到外来公文,如遇下列情况,可退回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包括重大灾情,疾病和疫情等)又不说明理由越级请示的;
(二)一文多事、多头主报或不盖公章的;
(三)联合行文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四)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而协商不一致的;
(五)公文请示事项不属本厅职权范围的。
第三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条 分送有自治区领导批示的或厅领导批示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档案的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它单位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四十四条 各办文的部门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厅办公室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挡。
第四十五条 没有存档价值、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机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绝密文件要退回发文单位,由发文单位按规定处理。机要室管理的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时问、份数和印发范围,并编号登记。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做好登记、签收,确保文件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厅过去制订的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