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附件: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