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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财政厅党组关于党风兼政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现将《区财政厅党组关于党风兼政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区财政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规定

(1996年10月8日)

为更好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我厅及全区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区反腐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财政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一、我厅党风廉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财政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财经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抓好厅机关、厅属各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

(二)严肃党纪政纪,加强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规范财政工作的行为准则,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监督检查等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

(四)切实搞好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二、厅党组对厅机关、厅属各单位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工作以及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的廉政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双重责任,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厅党组书记对全厅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要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工作摆到厅党组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重要问题随时研究;领导、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的行业纠风工作安排并实施;支持厅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财政业务工作方面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抓好落实。

四、厅纪检组长协助厅党组书记抓好全厅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这方面的协调、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力量,抓好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制定厅机关端正行业的行为准则的措施和治理对策,并抓好落实;负责分管单位、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党组成员在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工作的同时,对分管单位、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单位分管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党组成员要经常了解、分析分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廉洁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清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协调办案工作。

六、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抓好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防范工作;每半年分析一次本单位的廉政工作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有廉洁自律的内容;积极协助厅纪捡组、监察室、机关党委调查核实涉及本单位的不廉洁问题和案件。

七、厅纪检组协助厅党组抓好厅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重点是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监督;掌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扣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检查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配合厅机关党委对党员干部进行勤政廉政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区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系统端正行业的行为准则。

八、厅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研究、提出、落实整顿机关思想作风的意见、措施;参与案件检查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九、实行专项目标管理责任制,厅内凡负有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专控、监督检查以及负有人事、培训、职称考评权利等职能的单位,都要结合业务工作的特点,制定具体廉政措施和制度,以利于监督检查。

十、对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职务任免要同抓党风廉政工作挂钩,年度计划、述职报告要有党风廉政工作的详实内容。凡忽视党风廉政工作,考核、考察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该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

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上级、厅有关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期限内没有贯彻实施的;

(二)对纠风工作抓得不力,连续两年在考评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评议中处于后进的;

(三)对上级、厅要求查办的问题及案件,在规定期限不办理、不配合,不查处或故意拖延推诿的;

(四)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廉洁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故意隐瞒的;

(五)对群众的重要举报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两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六)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工作不督促,不检查的;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庇护、纵容的。

十二、追究领导责任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建报批评;

(三)调整职务;

(四)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并用。

十三、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于当年12月15目前书面报厅纪检组、监察室。

十四、厅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书面报厅纪检组、监察室。

十五、本具体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