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要求,现就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口径核算和计提两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长期滞留在财政专户,隐瞒土地出让收入规模;严格按照《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两项资金,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两项资金的,要限期纠正。
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 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两项资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二、各地要依据财综〔2011〕48号、财综〔2011〕62号和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1〕276号)等文件要求,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分季度严格按照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核算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必须对全年计提的两项资金进行清算。
三、中央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中央国库。自治区统筹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径足额计提,并及时足额划转自治区国库。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必须对全年划转中央和自治区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四、各地必须严格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决算管理,严格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及时据实全面反映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情况,确保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决算真实可靠,为年终结算清理两项资金提供真实依据。
五、自治区财政将加强对各地计提两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县按季足额计提两项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