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编制说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