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将另行下达,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改革委员会 水利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