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财政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更名的批复》(桂编[2012]173号),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增挂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更名为“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为便于开展工作,从即日起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新印章,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的印章作废。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