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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财政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更名的批复》(桂编[2012]173号),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增挂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更名为“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为便于开展工作,从即日起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新印章,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的印章作废。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