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做好“十·一”期间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条例。新条例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普遍好评,认为这是新一届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表现,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转变职能,方便群众的体现。同时,社会上对于新条例的某些重大改革措施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各级民政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民发〔2003〕104号)精神,充分利用节假日机会,配合新闻媒体等单位继续做好条例宣传工作,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更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国庆期间照常办理婚姻登记。要合理调整节日工时安排,保证条例宣传实施效果。今年“十·一”正值新条例实施第一天,情况特殊,各婚姻登记机关应树立全局意识,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合理调整工时安排,安排好加班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证“十·一”期间婚姻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今年10月1日起,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提交条例规定以外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不得强制或变相搭车收费,不得借故拖延办理婚姻登记时间。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十·一”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重要情况应及时请示上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