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2005年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各地间的财力差异,自治区财政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参照财政部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制订了2005年我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从2005年起,自治区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过去的二年一定改为一年一定。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纵向不平衡和市县(市)政府之间财力横向不平衡的重要工具。我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均衡和逐步缩小各市间及县(市、区)间的财力差异,逐步实现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大体均等化。受当前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足额发放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等最基本的公共支出需要。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按统一的客观因素、统一的计算口径、统一的计算公式和统一的计算办法规范测算,力求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合理。

  2.公开、透明、简便的原则。测算因素客观、公开,尽可能符合各地客观实际;测算过程和办法规范、合理;测算方法力求简便,易于操作。

  3.统一规范与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原则。在按统一的因素、统一的公式和统一的办法规范测算的同时,对革命老区参照中央财政的测算办法给予专门照顾;对边远山区在确定财政供养人数时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和边境地区(包括自治区批准享受边境待遇的县)适当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4.地级市和县(市)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测算转移支付时将所有城区纳入市本级统一测算。考虑到地级市所承担的职责(或事权)重于县(市),分别地级市本级与县(市)确定支出测算标准,市级测算标准高于县(市)级标准。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按照规范的办法和统一的公式,通过对各市及县(市)的“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力补助”与“标准财政支出”进行测算,并根据可用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测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是指对各市及县(市)组织的一般预算收入按照全区统一的办法和统一的标准计算的可支配财力;“标准财政支出”是指在相同的支出效率前提下,实现同等水平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的财政支出;“标准财力补助”是指自治区财政核定给予各市县的税收返还及其它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扣除市县对自治区的上解)。

  某市或县(市、区)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计算公式是:

  某市或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该市或县(市)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该市或县(市)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该市或县(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

  某市或县(市)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该市或县(市)财力缺口×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或县(市)标准财政支出 —该市或县(市)标准财政收入-该市或县(市)标准财力补助〕×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1.若某市或县(市)财力缺口≤0时,原则上不给予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

  2.若某市或县(市)财力缺口>0时,则纳入客观性转移支付补助范围。

  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全区转移支付补助总额/收支缺口市县缺口总额。

  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是指在按全区统一的因素、统一的计算口径、统一的测算办法及统一的公式测算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县、边境县适当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后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补助额。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根据中央财政对我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的核定办法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的革命老区乡(镇)的情况,对成片的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按老区乡(镇)比重高低分档核定。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由市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烟叶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标准收入构成。标准财政收入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入库数测算核定。

  (一)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测算自治区分享“四税”基数返还时核实的各市县的2004年的实际入库数计算其标准收入。

  (二)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按2004年实际入库数计算标准收入。

  (三) 农业税。按2004年实际入库数计算标准财政收入(2005年我区全面取消农业税,今后将不再计算该项标准收入)。

  (四)农业特产税。按2004年实际入库的烟叶特产税计算标准财政收入。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鉴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一次性不稳定收入,为能客观、真实反映当地的财力水平,消除年度间波动的影响,暂按前三年实际入库数的平均值计算标准收入。

  (六)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按2004年实际收入计算标准收入。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暂按2004年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折算为标准收入。

  对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2005年暂不计算为标准财政收入。今后,将按照中央财政的核定办法全额计算为标准财政收入。

  四、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确定

  根据核定的在职人员编制数、2004年审计核实的实有财政供养人数、上报财政部“三奖一补”时的财政供养人数、2004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的人数及2003年7月1日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核定的财政供养人数等人员情况,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进行数学回归分析及模拟测算,据此核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同时,对边远山区,考虑其居民居住分散、教学点多等实际情况,适当调增部分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数分别按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分别进行核定。

  五、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市县的标准财政支出根据该市县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区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其它经常性支出项目分别计算。标准财政支出分为四个部分:即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专项经费标准支出和其他经费标准支出。

  (一)人员经费标准支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由全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经费、财政负担差额单位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工资性附加标准支出构成。对市级与县级分别按不同的标准测算后核定。

  1.全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全额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根据财政供养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及离退休职工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计算。人员经费标准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物价福利补贴(52元),适当补贴(150元)及中央、自治区统一出台的年终奖励等四个部分。

  2.财政负担的差额单位人员经费标准支出。按差额单位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额单位人员经费标准支出的60%计算。

  3.工资性附加标准支出。按人员经费标准支出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公用经费分“公检法司部门”、“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其他全额事业单位”四类分别测算核定。对市本级与县级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分档分类计算。

  1.公检法司部门。“公检法司部门”公用经费按公检法司人员编制数和公检法司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

  2.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公用经费按自治区下达各市县行政编制人数和行政部门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

  3.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按全区各市县(市)在职教职工人数和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核定。考虑到地级市与县(市)教育部门公用经费开支水平差异不大,“教育部门”公用经费标准市本级和县级按统一标准计算确定。

  4.其他全额事业单位。“其他全额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按测算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

  此外,考虑到部分新建市由于办公租房租金及交通费用等公用经费开支的特殊因素,另按一定额度专项核定标准支出。

  (三) 专项标准支出

  专项标准支出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性支出及中央出台并规定地方必须配套的支出核定。具体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教育部门“二免一补”配套支出、政法部门专款配套支出等政策性支出。

  1.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根据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烈士家属和老复员军人的人数及全区统一的平均供给标准计算确定。

  2.粮食风险基金、教育部门“二免一补”、配套支出、政法部门专款配套支出根据各市县按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规定必须配套的支出标准核定。

  (四)其它标准支出

  其他支出主要包括离休人员医疗费、代课教师、其它标准支出三个部分。

  1. 离休人员医疗标准支出。根据全区各市县离休人员人数和全区统一平均补助标准计算。

  2. 代课教师标准支出。根据上一年各市县代课教师人数(以各市县缺编数为上限)和全区统一的补助标准计算。

  3.其它标准支出。按标准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市级和县级标准计算确定。

  六、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补助系数根据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市县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与标准财力补助之和的收支差额确定。对少数民族县、边境县,适当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要加强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级市财政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县(市)的财力补助,切实帮助解决县(市)的财政困难;同时,按现行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规定,地级市所辖城区已统一纳入市本级测算范围,对自治区核定给予地市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必须统筹考虑城区的财政困难,参照自治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对所辖城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对自治区核定下达各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地级市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各县(市、区)要合理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工资的正常足额发放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