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扎实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