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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我局714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技术进口项下售付汇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