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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高创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为进一步明确有关程序,完善财政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额度的核定和预算管理
  (一)奖励额度的核定。
  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必须经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或者超过证书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确认范围。证书有效期指起始年的1月1日至终止年的12月31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也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
  3、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列示名称一致,产品零部件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不列入收入确认范围内。
  4、从事研发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一体化等特殊行业的高创企业,因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易界定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的,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再按奖励额度的50%-80%计算给予奖励。
  (二)预算管理。
  1、财政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即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市科委确定后,纳入预算安排。
  2、为扩大奖励覆盖面,使更多中小高创企业受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单户企业每年奖励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奖励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纳入财政奖励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高创企业应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二)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审定后,中央在渝企业、市级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奖励资金在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企业。其他企业由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需区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方式上缴市级财政。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科委审定后,于5月底前直接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并按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全额承担奖励资金。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市科委备案。
  (四)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申报资料,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企业的申报资格、所得税缴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和申报奖励额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含附表1、2、3)。
  (二)工商执照(复印件)。
  (三)高创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及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五)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本通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该办法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只能两者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二)已足额享受奖励政策的高创企业,因更名、改制重组等原因再认定为高创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如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其政策享受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已享受3年奖励政策的高创企业,资格过期后重新认定为高创企业的不得再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
  (四)申请享受财政奖励的企业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所得税部分已享受过其它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但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
  (五)财政奖励资金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企业收到后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会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审核和申报,逾期申报将不予补办。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委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区县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如数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将加倍扣收违规所得,以示严惩。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执行财政奖励政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企〔2010〕247号)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