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 发文文号:渝财企〔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1-21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强农惠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972号),在最高限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大幅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并对提高限价部分所对应的下乡产品统一实行定额补贴。全国统一实施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产品提高后的最高限价及补贴标准详见附件一。财政部现正会同有关部门按提高后的限价组织招标工作,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企业将迅速组织中标产品生产并上市销售,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三、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大幅提高补贴标准,提高后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将《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五、基于我市车管所分布状况,主城十区车主可以选择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或到车主户籍所在地(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补贴申报有关事宜。
六、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七、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八、要切实加强家电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
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协调好相关部门,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调整完善家电下乡的具体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原则,切实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不断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补贴审核兑付办法,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的原则,加快补贴兑付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对假冒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下乡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家电下乡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承诺,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加强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还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提高后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及补贴标准
2、提高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点击下载附件:企2010 31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