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