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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我们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

  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乡镇的财政所,各区县(自治县)街道财政办参照执行。
  三、财政所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努力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
  四、财政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五、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勇于奉献,勤政廉洁。
  六、财政所基本职责: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保障乡镇党政机构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运转的支出需要,严格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做好直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加强“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
  七、财政所要定员定岗定责。按照基本职责,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全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相应岗位须持证上岗。
  八、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财政所的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或承担所长委托负责的专项工作。重要工作事项由所长负责协调,工作人员相互配合。
  九、探索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新机制,严格首接首问责任制,积极开辟“公开服务办事窗口”,对财政惠民政策咨询、直补资金发放和社会公共服务等事项,明确办事流程,实行规范化办理,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十、财政所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和机制。
  十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提请乡镇党委、政府或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重大公共事项,应充分征求其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十二、及时跟踪和反馈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各项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
  十四、乡镇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涉及财政措施、财政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五、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由财政所办公会议讨论后,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63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十六、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禁止举借新债或为债务行为提供担保。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按照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登记、核实与化解工作。
  十七、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十八、健全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
  十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统筹兼顾,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二十、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财政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二、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新闻媒体、群众舆论等的社会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要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加大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检查督促力度。
  二十四、办公会议由财政所所长或委托副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乡镇党委、政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有关同志列席。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决定及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各级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有关征求意见稿;
  (三)讨论通过重要的规章制度,确定财政所年度的工作任务,研究工作措施;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讨论预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财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阶段性重要工作;
  (六)讨论财政所岗位设置或变动、工作人员分工及考评
  (七)讨论财务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八)其他事项。
  二十五、专题会议由所长或副所长召集和主持,研究或安排专项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二十六、乡镇党委、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财政所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财政所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
  二十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印章管理,认真做好公文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指定专人,负责财政所公文的收发、整理、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二十九、强化督办工作,负责对领导机关的批件、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乡镇党委、政府(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议议定事项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除需要保密的、财政所执行的财政政策及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布。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二、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财政所所长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推行所长接待日制度。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三、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充分说明理由,坚持原则,拒绝办理。
  三十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财政。
  三十五、全体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六、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事件;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三十七、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关心群众;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向上级机关建言献策。
  三十八、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决策,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工作保持高度一致。
  三十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保卫、保密和安全工作。
  四十、建设学习型财政所。所长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培训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一、建立出差或休假请销假制度。所长出差或休假,应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章? 附则
  四十二、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乡镇(街道)财政所工作规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