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经信委、工能委),省各有关部门;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信息化建设和改善信息化发展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国家明确要求必须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重要促进作用的信息化项目;
(三)对我省信息化建设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信息化重点工程及试点、示范项目;
(四)对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软件项目;
(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项目;
(七)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研究项目以及信息安全研究和应用项目;
(八)信息技术及应用研究项目;
(九)信息化人才培养类项目;
(十)需要政府资金引导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或事项;
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化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申报项目的审核和竣工项目的验收,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初审,会同省财财政厅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信息化专项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的投入金额,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项目贷款额度贴息的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贵州省信息化推进重点工程的项目,在资金额度上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申报年度内已攻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化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我省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和试点、示范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从事信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无重大财产诉讼事项,企业正常运营,经济效益良好,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期进行财务审计。
(四)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投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核备案文件;
4、本单位法人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8、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9、申请拨款补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10、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财政部门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或有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省财政厅每年3月份发布本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市、县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省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确定的申报项目,按照得要性原则进行排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化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年度申报指南及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经正式批准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根据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行装,不得阻碍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项目验收申请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组织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过错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市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本地区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将全部收回专项资金,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对有关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全部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省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