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网公弓食各市(州、地)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物价局,各相关企业:
《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以在省内销售电量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按4厘/千瓦时的标准计征。销售电量包括贵州电网公司及县级供电企业销售给省内电力用户的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
对贵州电网公司及县级供电企业销售给省内电力用户的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贵州电网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 0 1 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月征收,扣除国家规定税收后,采取直接解缴方式,全额缴入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七条 贵州电网公司应于每月2 0日前将上月本公司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如实填写《贵州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附表1)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应于每月2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贵州电网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按照省财政厅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第八条 贵州电网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情况如实填写《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年度清算申报表》(附表2)并送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应根据贵州电网公司全年省内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省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无法追缴的电力用户欠缴电费、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核销的电量经确认后不计入供电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九条 我省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条 贵州电网公司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按代征额的2%0付给代征人员手续费,代征人员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机构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人员手续费。
第十一条 贵州电网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贵州电网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二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省财政厅应按照量入为出、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重大水利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我省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电量等情况,科学分析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增减因素后预测收入,并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年度重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及代征电网企业代征人员手续费,编制年度重大水利基金收支预算。并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于次年3月2 0日前,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并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附表:1、《贵州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申报缴纳表》(略)
2、《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年度清算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