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省直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预算监督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省级 非税收入 预算 管理 办法
附件:
贵州省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省直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强化财政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预算监督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9] 73号)以及《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 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执收非税收入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执收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审核非税收入预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预算内及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一律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缴,按资金性质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非税收入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六条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是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执收单位的重要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的布置、组织协调以及预算的审批。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的具体编审工作,包括受理省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申报、调整、结转申请;核定省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审核非税收入预算;负责省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及日常稽查。
第八条 省直执收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的布置、审核、申报;监督本单位及其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二)科学性原则。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及执收单位以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结合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等政策变化因素,进行认真测算、准确归类。
(三)完整性原则。非税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编制部门预算工作的要求及省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口径,全面、系统、完整地予以反映。
(四)规范性原则。非税收入预算应按规范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编制、审核和报送,不能代编、估编预算或越级编报预算。
(五)统筹安排原则。省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其中,支出预算中,如涉及基金等按政策必须收支相对应的非税收入预算安排,则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执行。
第十条 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各省直执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按时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工作要求,经主管部门汇总、省级财政部门汇审后,报省政府审核、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由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编报、逐级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省直执收单位编报收入预算时应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非税收入类别、收费项目等有关政策,
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等政策变化因素,据实逐项测算、填报、汇总。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汇编应分部门和单位、分类别和项目及预算管理方式予以反映。预算管理方式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应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预算管理方式列报
第十四条 在编制省级部门预算时,除法律、法规有专款专用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对各执收单位的各类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效绩考评”的方式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十五条 成本性支出是指省直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证书工本费、代征手续费、相关资料费、执收人工费、办案经费等。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其中,成本性支出除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中已安排的外,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八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9)]73号)的要求,归并到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统一编报,由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相关支出凭证和执收工作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执收单位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
(一)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执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财政部门应按有关收费收入使用管理规定核定其执收所必需的成本性支出:
(三)对于(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完全靠收费解决其支出的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参考同类单位的标准确定其正常经费定额;
(四)对于执收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直执收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严格按非税收入的政策和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十九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在省人代会批准省本级财政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在3 0日内批复各省直执收单位含非税收入及支出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非税支出项目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对确定的经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各省直执收单位应加强对其所属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负责监督所属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