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信访局: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性质、来源和分配
建立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是在当前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时期,为解决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疑难信访个案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特殊性的措施,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目的是促进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积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大局。
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主要靠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以地为主筹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向社会筹集,组织和引导有关方面共同为化解矛盾纠纷分担责任,贡献力量。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积极导向作用,推动地方下决心解决信访问题,中央下达我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信访局按照建立对地方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原则,综合考量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有疑难案件总量等要素提出分配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市(州、地)财政部门,与各地自主筹集的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一并研究使用。各地要切实根据所解决问题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来确定资金的使用,不搞层层平均分配;要严格把握使用比例,每解决一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省级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采取省级预算安排为主和多渠道进行筹集,主要用于解决省直单位各类长期积累、久拖未决以及跨地区跨部门涉及多个单位、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个案。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和挪用,尤其不得用于部门的日常运行和自身建设,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信访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由负责牵头处理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地方或单位按规定使用。
(三)适度救助原则。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坚持适度救助原则,对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救助一般不超过3万元。
(四)一次性救助原则。要把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此项资金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案件,必须有信访人息诉罢访的签字承诺。
(五)“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要严格使用范围,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予以救助。在使用的过程中,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突出“特殊”和“疑难”两个要点。“特殊”指只能用于解决信访个案,而不能解决普遍性的问题;那些靠统一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和完善政策来解决的,均不得使用信访专项资金。“疑难”是指找不到责任主体、积累时间久远、难以解决和化解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具体包括:
(一)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二)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
(四)信访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五)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申请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案件,由负责牵头处理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地方或单位按《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要求填表提出申请,报各市(州、地)联席会议审批。
(二)审批。各市(州、地)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地方或单位上报的案件具体情况及各市(州、地)信访局相关业务处室的审查意见,审批是否同意使用该项资金,并核定救助经费额度。
(三)核拨。各市(州、地)联席会议核准后,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四)发放。负责牵头处理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地方或单位收到财政局核拨的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后,应指定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资金发放工作,及时向信访人发放专项资金,并做好《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的填写、入账以及备案、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地)联席会议要及时全面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特殊疑难信访案件的解决情况,定期分析,加强指导。每年度末要向省信访局、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各市(州、地)专项资金的自筹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中央下拨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信访局、省财政厅对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该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市(州、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理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审批表》
2.《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贵州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案情简述
申报理由
拟申请金额(元)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送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依据,一联留审核单位备查。
2、使用中央下达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增加一联报省信访局备案。
贵州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审批编号
补助金额(元)
专项资金发放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项资金发放人签名(2名以上) 年 月 日
信访人姓名
信访人有效身份证件
信访人常用住址及联系电话
信访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