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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为保护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果,提高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果,提高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地方政府实现清水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第三条 地方政府是指清水江流域范围内的市、州、地政府,主要是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利厅、地方政府在清水江流域出境地点设置监测考核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如下:

  序号          断面名称   断面所在河流   断面所在地州县(市)交界  考核地州   水质目标(mg/L)   总磷氟化物

  重安江大桥    重安江     黔东南州       福泉市-黄平县           黔南州      0.2             1.02

  兴仁桥        清水江     黔东南州       都匀市-凯里市           黔南州      0.2             1.03

  白市          清水江     黔东南州       出境断面                黔东南州    0.2             1.0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将各断面水质和水量监测结果每季度向省财政厅通报一次,并在监测结果中注明达标(含以上,下同)的断面、达标的月份等。

  第六条 地方政府出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控制目标的,省财政根据监测结果,按月计算,给予地方政府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对连续达标的,省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

  第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在年终办理年度财政预算结算时,由省财政与相关地方财政进行预算划转手续。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生态农业、农村环保综合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两个月内,会商同级环保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出现未及时安排补助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等情况的,省财政厅根据情况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